担任实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
改非是公务员编制类别中的“实改非”是指对党政群机关达到一定年龄的担任实职领导干部改任非领导职务,简称“实改非”。“实改非”的目的是为了腾出了部分领导职数,让更多年轻同志走上领导岗位,在改善干部队伍结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我们单单比较这两个概念,很多人觉得,多数情况下,公务员退居二线和公务员“改非”,不是非常相似吗?但是,我们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
在公务员机关,一名公务员“改非”,并不必然意味着必然是退居二线。比如,新公务员法实施之后,公务员队伍中,实施职务和职级并行机制。有一部分公务员单位,为了解决更多的公务员的待遇,采取的措施是,一部分公务员在晋升职级的时候免除职务。如果你原来是处长,晋升一级主任科员之后,免除处长职务。但是,你的年龄可能才40岁,根本不存在“退居二线”。
“改非”的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了,但还是在工作期限内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到达法定年龄,还须和其他干部一样,朝九晚五,按时上班、到点下班。但是,不少干部“改非”后,就如同立下大功的将领一下,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自己给自己办了提前退休手续,回家去抱孙孙、买菜煮饭、织毛衣、遛鸟遛狗,有的象征性地每周或每个月到单位“打一转”“走一趟”,提前享受了年轻退休干部待遇。
“改非”干部既占着单位的编制,又不做单位的事情,奖金工资一分不能少,而且迟发一天、工会少发一个月饼还要跑到办公室来找你说“爬头”,形成了变相的“吃空饷”现象。这些同志工资比谁都领得高,但事情根本不做。机关单位的工作本来就是一个钉子一个眼,领导干部这里那里开会把时间占完,不能指望领导干部做工作人员的工作,而工作人员如果缺少一个人,这个岗位的工作就得交给其他同志承担,其他同志承担不了的,又交给下属事业单位人员承担,下属事业单位人少的或者没有下属事业单位的,只有请临聘人员来承担行政干部的工作,这种现象本来是违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的,但在各地已成新型潜规则,目前成了管理“癌症”。
部门单位要是管严一点,这些“改非”干部会板起脸说:“你也有老的那一天”“其他单位都是这样的,省市都是这样的,你去纠正嘛”,让管理干部闭声闭气的。而且这些“改非”干部原本都是当地领导身边的曾经的“部门红人”,成为官场的“老油子”,地方地区大领导都不愿意得罪他们,部门单位组织人事更得罪不起,部门领导也不愿意有人在身边指手画脚影响工作,因此大家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这种现象蔓延。
公务员的罢免、撤职、免职、辞退、开除,区别是什么?
免除职务的情况如下:
年龄到线,免职退居二线,等待退休;工作犯了错误或者违法犯罪;能力不适合现在岗位,或者能力超过了现有岗位要求,平调或者升迁但其他岗位上去了。
具体介绍:
免职,指依法享有任免权的机关按照法律或制度规定免去公职人员所担任的职务。免职通常包括三种含义:一是用于公职人员正常的职务调动,不含褒贬。二是属于组织处理措施,适用于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具有惩戒性。免职后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和晋升。
三是适用于违纪违法被查的干部,是在正式处分前将其调离岗位的先期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保证审查调查的顺利开展。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包括组织调整在内的处理措施。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降低职务的;转任的;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退休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辞职或者调出的。
区别如下:
职务任免: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职务晋升: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职务调任: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职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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