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的历任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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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9月 丁曙任五十四中学校长

1961年——1976年 先后有周珩、何斌、韩志斌、王家生、

吕安卿、金明则、吴鼎元任学校领导

1977年12月 姚涓任五十四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1977年12月——1979年2月 戴慈庭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1977年12月——1983年2月 王攸宜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1983年2月 桂庆春任五十四中学党支部书记

1984年5月 余臣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1987年8月—1998年2月 钱耀邦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1989年3月—1999年6月 包龙琪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1988年12月 姚治平任五十四中学党支部书记

1990年8月—2001年12月 蔡武冈任五十四中学校长、党支部书记

1992年5月—1996年7月 柴贤璋任五十四中学党支部副书记

1996年8月张辰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1999年8月 张辰调离

1999年8月徐立德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2001年11月 徐立德任五十四中学校长

2001年3月 王民政任五十四中学党支部书记、副校长

2001年3月—2001年7月周晓敏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2001年8月 王孟瑞任五十四中学党支部书记、副校长

2001年12月—2002年2月 封萍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2003年6月开始 朱静英任五十四中学副校长

学校由吴洁,林凤慧任副校长 杜育敏任校长

2014年10月开始,卢久红任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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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原告傅某与被告方某强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美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如浪、孙随勤,被告方某强的委托代理人方仲持、翁广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某诉称,被告系原告公公,原告于1998年从外地迁入 上海市高阳路241弄8号,该房中原有6个户口,分别为原告傅某、被告方某强、被告妻子吴洁〔2005年4月4日过世〕、原告丈夫方叔 平、被告大孙子方元、原告女儿方啸。1999年被告所在单位上海 市财政局将高阳路房屋收回并另行调配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根据房屋配售单载明,包括原告在内的原始受配人员为6人。此后被告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2000年3月15日取得政立路房屋产权。2012年9月I3日,被告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陈荣华。原告对政立路房屋购买为产权及出售给案外人均不知情,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并非原告本人签章,被告在调配、购买产权、转让该房屋时未告知原告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原告是政立路房屋的成年同住人,且没有在本市享受福利分房,在政立路房屋享有居住权,有权要求分割1/6的居住权折价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售房款24.9万元。

被告方某强辩称,上海市高阳路241弄8号房屋使用面积为30多平方米,系被告居住的使用权房屋,1998年原告户口从外地迁入高阳路系空挂户口,未在该房实际居住。1999年被告所在单位上海市财政局根据被告职称将上海市政立路弄32号5的至房屋 调配给被告并收回了高阳路房屋,同时根据被告的职称、工龄将政立路房屋出售给被告,被告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契税等费用, 并于2000年3月15日取得该房产权。政立路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原告也是知情的,且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上有原告签章,而原告在政立路房屋内未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政立路房屋产权属被告一人所有,处分该房不需通过他人同意。不同意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上海市高阳路241弄8号房屋承租人系被告方某强之妻吴洁(已故使用面积31平方米,户主为方某强。原告傅某于1998年4月6日由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_油一厂双河油矿院迁入该房。1999年12月28曰,被告所在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对该房屋调配,将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调配给被告,并将高 阳路房屋由单位收回。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建筑面 积66.94平万米,受配人员为方某强、吴洁、万叔平、傅瑜、方元、方啸。嗣后,被告与上海市财政局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告支付房价款698元将政立路房屋购买为产权房,并于 2000年3月15日取得产权,产权人登记为方某强。原告未实际居住 政立路房屋。2012年6月29日,被告与案外人陈荣华签订《上海市 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将政立路房屋以1,495; 000元出售给陈荣 华,现该房交易已完成。原告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方某强名下的银行存款2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簿、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购房人缴付费用计算、住房配售单、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提供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计算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凭证、土地收益金收据、职称评定证明及原、被告陈述,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傅某系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号501室房屋受配人之一,对该房依法享有居住权。该房已由被告出售给案外人,被告理应对原告的居住权作出妥善安置。现无证据表明被告出售政立路房屋后另行购房,故原告要求分得其在政立路房屋内居住权的折价款,于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至于其居住权补偿款的份额,本院从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出发予以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傅某补偿款1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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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简介:

上海易恒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02-16,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元,法定代表人是冯伟,公司地址是青浦区练塘镇朱枫公路6188号1号楼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税号是913101186316898959,行业是贸易代理,登记机关是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业务范围是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农资经营(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销售橡塑制品、五金交电、机电产品、服装及面料、鞋帽、玻璃陶瓷产品、电脑、电子产品、日用百货、工艺礼品、化工原料(除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家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上海易恒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是310229000516150

分支机构:

上海易恒贸易有限公司分公司,注册号是31022920338560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3101186316898959

对外投资:

上海易恒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冯伟,出资日期是2015-06-18,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600.00万,出资比例是33.00%

仪衡(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韩天明,出资日期是2017-10-11,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000.00万,出资比例是98.00%

上海新易恒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冯伟,出资日期是2009-02-23,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2000.00万,出资比例是97.00%

上海易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吴洁,出资日期是2005-06-09,企业状态是在营(开业),注册资本是1000.00万,出资比例是90.00%

股东:

韩天明,出资比例99.00%,认缴出资额是49.500000万

冯伟,出资比例1.00%,认缴出资额是0.500000万

高管人员:

冯伟在公司任职执行董事

冯伟在公司任职总经理

韩天明在公司任职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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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春冬的头像
    春冬 2025年07月27日

    我是千泰号的签约作者“春冬”

  • 春冬
    春冬 2025年07月27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的历任领导”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的历任领导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

  • 春冬
    用户072704 2025年07月27日

    文章不错《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的历任领导》内容很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