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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学术研究的求真性决定了科研人员具有比一般人更为高尚的道德,而“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德也要求其应该为世人典范。但现实表明,笼统、抽象、柔性的道德以及教学科研人员的自律似乎无法阻止学术不端行为。立法机构、政府、学术团体等开始广泛介入科研不端行为的防范和制裁,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刚性、普遍性和他律性的法律、规范及制度来规制它。在实践中,对于严重违反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相关机构却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能不惩罚就不惩罚,能不开除就不开除,能行政制裁决不刑事制裁。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们只将严重违反科研伦理和道德的行为规定为违法行为,违反法律的行为必然是违反道德的。因此,法律是学术研究中不能触碰的红线。在实践中,违反与科研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承担行政、民事、刑事等各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例如,无论是横向还是纵向的科研项目,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均可以对因学术不端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情形下的民事责任进行约定,例如停止拨付经费、收回已经拨付的经费、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在学术造假骗取巨额的研究经费,或者学术造假给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亦可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基于我国学术管理的行政属性,在我国,利用行政手段或者说通过让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式。近年来,教育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等科研管理机构出台了一些规范教学科研人员学术研究行为的部门规章;承担部分行政管理职责的高校、研究机构也陆续出台了一些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规章制度。依据这些规章和制度,科研不端行为的行为人可能承担诸如警告、通报批评、记过、降职、解聘、辞退、开除等行政责任。
难发现的科研不端行为有:学术造假、学术剽窃、隐匿学术事实等。
1、学术造假
造假是主观虚构和描述了不存在的事实,或将客观事实加以修饰,使其失去客观真实性。包括伪造、篡改和虚假陈述等。这些行为严重背离科学研究的基本准则,情形严重或造成重大后果的,也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欺诈罪。
2、学术剽窃
将他人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出版物、学术思想、学术观点等进行使用并公开表述为自己的成果(如发表、发言等);或者虽未表述为自己的成果,但却不明确标注这些成果的真正所属。抄袭是最主要的学术剽窃行为,相关概念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界定。
3、隐匿学术事实
有取舍地使用和发布各类本应充分使用和发布的信息,人为地隐匿一些重要事实,以谋取个人的不当利益。
科研不端行为的成因分析:
有学者认为“产生科研不端行为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果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基金管理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也即每个主体的私人信息能够完全为其他主体所了解,那么也就不存在对科研不端行为的需求。”
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基础:缺乏科研精神的培养和科研道德的教育,短期利益驱动使得科研不端行为成为一些人的非理性选择,监督机制不健全,尚未建立完备的科研不端行为信息的共享平台以及缺乏完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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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千泰号的签约作者“墨染流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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