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能并列使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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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

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在七种行政处分中,警告最轻,开除最重。

由于处分的不同而罚则不同,记大过处分不影响工资发放;而第十四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因此,在决定对犯错误职工的行政处分时,同时具备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处分时,不存在并列使用问题,而适用最高处分即留用察看。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自2008年1月15日废止。理由是被《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取代。

该条例的废止,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使用人单位的管理权空间有所缩小。在处理程序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均无具体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尚有部分规定,废止后,对职工亦有部分影响。

企业在管理理念与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

  员工在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规章制度并完成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相应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岗位职责,企业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随着该条例废止,企业应当杜绝过去依靠行政手段、领导意志对员工进行管理的现象。

奖惩办法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订。但部分企业一直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来管理员工,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内部奖惩办法。该条例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方式与情形就失去了法律支持。

该条例虽然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其他性质的企业也深受影响。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失去了法律依据。

在日常管理上,很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使得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因此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行政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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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蓝色水域的头像
    蓝色水域 2025年07月19日

    我是千泰号的签约作者“蓝色水域”

  • 蓝色水域
    蓝色水域 2025年07月19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能并列使用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能并列使用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

  • 蓝色水域
    用户071909 2025年07月19日

    文章不错《行政记大过与留用查看能并列使用吗?》内容很有帮助